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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使用天然气和液化气应安装燃气报警器

2019-03-03 07:16:36点击:

  在日常执法检查中,经常对餐饮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餐饮经营单位主要使用天然气或瓶装液化石油气,因此有必要讨论这些场所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含餐饮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B11275-2005)第5.5.4.15 条规定,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3年8月8日发布《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京政管字[2003]267号),规定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瓶库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强制通风设施,并将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同时,《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在以后的执法检查中,遇见餐饮场所未按照规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安监部门应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