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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燃气报警器3C认证的公告

2019-03-13 16:36:13点击:
  2018年6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1号公告,调整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包括可燃气体报警产品在内的三类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也就是说今后可燃气体报警产品不需要再去做强制认证(3C认证),而已经发放了强制认证证书的,也要统一注销。但这并不是说可燃气体报警产品没有任何的标准就能销售给用户,即便没有了强制认证,也要符合地方标准或其他规定,不得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